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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犯开设赌场罪
来源:江西西昌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07
浏览量:2858

                  涉嫌犯开设赌场罪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泰和县人民法院。

被告人:罗某

辩护人:罗灵  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泰和县人民检察院以泰检赣泰检刑述(2011)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开设赌场罪。

2009年9月起,被告人罗某开始在境外某赌博网站做网络代理、接受投注,并根据不的比例获取佣金。至2011年6月9日,通过被告人罗某合营商号显示,新开户2557人,投注各类赌博人数共计1108人次,投注赌资总额累计777764974.97元。被告人罗某从中获取佣金共计人民币6280314.26元,所获取佣金被被告人罗某用于买房、买股票及家庭开支。案发后,部分赃款赃物被冻结、扣押,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的供诉笔录,证人钟某、邓某、饶某等人的证词,参与人员用于参赌的资金账户明细,被告人罗某开设的账户的相关资料及存款汇款交易明细、网上银行交易明细、电子银行交易明细,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的电脑中打印出来的与赌博网站合营账户明细每日报表,侦查机关根据勘验、鉴定查获的罗某涉嫌的银行账号,结合银行查账,与某赌博网站资金往来制作的表格、分析效果图,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关于IP现实的无力地址均为马来西亚的证明,被告人罗某的证券账户及客户编号账户的证券交易资金明细,侦查机关根据罗某相关账号转账制作的分析表格。公安机关搜查笔录,扣押的起床、电脑、银行卡、U盾等物品文件清单,公安机关冻结存款及证券账户的通知书,公安机关关于抓获被告人罗某的经过,被告人罗某的身份年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罗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该境外网站为赌博网站,仍为其担任网络代理,并推广、发布链接,聚众参与网络赌博,对其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罗某非法获利6280314.26元均用于购买股票,个人消费等,公安机关扣押上述物品及相关存款依法应予没收,上缴国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罗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     违法所得人民币278368.7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     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     冻结被告人股票资金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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